在我国发现孩子学校打架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是法定概念,一般是指孩子的父母。孩子在学校就读期间其监护人不变,仍为孩子的父母。学校只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没有监护义务。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按以下顺序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侵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校车超载会被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律依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
如果只是普通的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予以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就可以考虑给学生警告等处分; 如果学生打架甚至导致了对方人身损害,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让侵害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才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学校可以给予被判缓刑的教师开除公职的处分。根据《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在学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2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
在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在学校说谎是否算诈骗罪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