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学校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欺凌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当然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欺凌人年龄不同,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被欺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推定学校有过失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学校、幼儿园、托儿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开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 那么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学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要注意: 1、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 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责任的程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 第(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没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
学生遭遇校园暴力的可以向学校追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特殊教育是对特殊人群(包括视力、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智力、精神和综合残疾等人群)开展的教育。 特殊教育是利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为特殊少年儿童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