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坐牢对孩子政审是有一定影响的,如果父母普通犯罪服刑,且刑期已经结束,对于子女报考公务员和政审都并无特别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刑期还未结束,对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会有影响,对报考普通公务员岗位并无影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
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应该到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实际上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没有多大的必要去办理公证,协议变更抚养权不是非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一般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公证由离婚夫妻自己决定,因为,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有离婚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后订立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或者进行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无论怎么样,最后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采用暴力手段甚至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能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能双方协商,一旦
孩子一岁,离婚后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方在怀孕期间起诉离婚且要求对方支付未出生孩子抚养费的,法院会支持。一般情况下,抚养费会在孩子出生之后再行支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并未出生的,是不会判决孩子抚养权问题的,需要等孩子出生后,父母就孩子的抚养进行协商或者诉讼。 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有可能将抚养权判给父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