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以改,但需要孩子的父母都同意。由孩子父母统一然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户口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孩子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适当的情况比例可以提高。
父母双亡后,孩子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孩子生下来送人不犯法,但是将孩子送人的决定应当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都同意,且双方共同送人,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就是合法的。
离婚后孩子跟妈妈能改名字,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要更改孩子的名字应当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
女方没有迁户口到男方户籍地不影响其子女上户口的问题,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方式有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二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因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父母双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