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企业意味着:费用的增加,如赔偿费用、医疗费用,发生的误工费用,看护费用、不良再加工和 生的误工费用,设备损失,交货期的延误、废品损失,生产的中断,政府部门的勒令停产损失等等。 对员工意味着:身体和身心的伤害、时间的损失、学习的损失、有时还伴随着纪律的处分,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身体和身心的伤害、时间的损失、学习的损失、有时还伴随着纪律的处分,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企业:费用的增加,如赔偿费用、医疗费用,发生的误工费用,看护费用、不良再加工和 生的误工费用,设备损失,交货期的延误、废品损失,生产的中断,政府部门的勒令停产损失等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其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就是我们常说的事故三要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存在的缺陷,人的安全行为摆在首位,说明人的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要想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必须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尽可能地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几种控制方法: 第一、从心理上加以控制,根据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使员工在心理上提高安全意识,防护措施能够在工作中灵活应用,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人能全神贯注,一丝不苟地投入工作; 第二、从生理上加以控制,由于人的精力有限,合理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在工作中劳逸结合,不要过于紧张、劳累,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操作中身体如果出现了不适的症状,灵活调配员工岗位,避免由于身体原因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从生产技术上加以预防,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危险源点,要悬挂在醒目的警戒标志,安装防护和报警装置,防止不安全行为。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的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