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
安全生产事故罪指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之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已经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没有安全生产事故罪,但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