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而上述文件赋予1月31日和2月1日上班职工补休的权利,故我们认为,可以推定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长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据此,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如果标准工时制职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用未休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因此,年休假主要由企业统筹安排。 而目前的情况下,基于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以及员工在家休息的状态,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具有合理性。
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员工不同意,是不能按旷工处理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020年春节假期,国家公布的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在此列。
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工作时间可灵活安排。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工作时间可以灵活安排。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安排员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能拒绝,但医师、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2月9日)支付工资的方式是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 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 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
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2月9日)支付工资的方式是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 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 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