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应作为民事侵权来处理。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一般不按照工伤处理。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
在校实习生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应作为民事侵权来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实习生一般还是学生身份,还没有正式毕业,一般签订的都是三方实习协议,所以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真正的劳动者; 没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过后,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建立劳动关系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法对实习生辞职可以走人期限有以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