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