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专门明确: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