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十四项等规定的情形,则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若不存在上述情
《婚姻家事安排》是3月《会谈纪要》确定的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三步走”规划的第二步目标。长期以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生效判决确定的解除婚姻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