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政策不同,学校规定也不一样。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假。另
中国各地方和各单位对产假的长度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
各地方政策不同,学校规定也不一样。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假。另
企业所属学校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教职员工在寒暑假期间由企业抽调部分人员加班是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的。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
1、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2、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教师休产假时遇到寒暑假时可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关于教师的生产假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假期并不包括寒暑假期在内。 如果女士教师在生产假期间恰逢寒暑假,那么他们原本应享受的寒暑假假期可以适当顺延。 因此,关于重叠的假期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补充调整,以及如何实行这样的政策,应该由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毕竟从根本上说,寒暑假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而言仅仅只是因职业特点所安排的休息期,并非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范畴内。
教师的产假158天,是不算寒暑假的。 原则上寒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所以说跟产假没有冲突。 只能按照产假休息,能不能对重叠的假期另外安排补假,由各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教师的休产假时间为158天,这条规定并不包含寒暑假在内。从原则上来讲,寒暑期属于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性质所特设的休息时段,并非全然遵循国家法定假日的标准,因此,这与产假的政策并无相互影响之处。会议建议,在需要的情况下,将产假时间与其他可能发生的假期进行整合,具体的调整方案则依各院校的实际情况来度量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