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区别
实践中,涉及人数众多的实施多次多种行为的寻衅滋事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有时难以区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成员基本相对稳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组织一般较松散,大多是临时组建的,成员不是很固定,一般是完成一次或多次多种行为后解散,一般没有稳定的经济实力,犯罪目的和动机一般比较单一,是通过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追求长久的经济目的,无非就是追求争强好胜,寻求刺激等心里需求。因此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犯罪组织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也有少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集团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成员组织较固定,成员间有明确的分工,存在时间较长,长时间在一定区域形成较稳定非法势力,在存在期间也实施多起刑事案件,对当地民众也造成一定恐慌,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好区分是黑社会组织犯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