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关系,是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形成的关系,其性质属于委托关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当事人的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当事人的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