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山东生育津贴不按158天计算。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月领取标准等于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乘支付系数。
1、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2000元补助3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3、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2000元补助2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山东婚假是3天。
(一)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二)普通类提前批不实行平行志愿,在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或按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婚假是3天。在晚婚假取消之前,很多地区的婚假天数在10至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但是晚婚假取消之后,法定婚假天数仅为3天。因各地修改的地方计生条例不同,具体的婚假天数要参考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山东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