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死亡的员工,需要对其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如下: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
工伤抚养费标准是配偶为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按月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