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并存的,受伤职工既可以享受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一定是必经路线,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即可。认定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证据。 2、必须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则可。 3、本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负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处理方式: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工伤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疗费不可以索要双份赔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社保机构是不需要在支付医疗费的。如果由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是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工伤住院期间,可以索要医疗费(实报实销,以单据为准)、误工费(伤者每日收入X自受伤日到鉴定结论下发之日)、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时间X护理人员每日收入)、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x住院天数)、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根据单据,实报实销)、后续治疗费等。如果因伤致残了,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年的年平均工资x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年数,以伤者受伤前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相应的,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伤残级别,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2万元)。
在工地突发脑溢血不一定算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突发脑溢血是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工人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赔偿待遇同工伤赔偿的待遇相同。
工伤农村新农合不报销。 工伤费用是不能够按照新农合来进行报销的,工伤的费用应当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一起承担,员工是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也不能进行其它费用的报销。我国法律规定,治疗工伤需要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去统筹地区之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伤事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