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 但是有两大限定条件,一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1、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公司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公司员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公司员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5、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满足以上任一情形,都属于工伤情况。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可以不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不给报工伤,可能是不想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如果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公司要理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部分属于补充责任,即在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这里家属不得主动放弃肇事方的责任索赔,将责任全部转嫁给工伤保险。
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员工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本人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否则不算工伤。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乘坐交通工具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同时也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疾病突发的话,则一般情况下是会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患职业病的,也属于工伤。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不提出的,职工本人或亲属可以提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3.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9.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