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依据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伤情严重的,可以延长,延长其不能超过12个月,所以骨折医疗期多久,依据实情而定。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陪护费标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工伤治疗期间; 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工伤认定申请一旦通过,是全额报销的,具体数额要看当时的治疗恢复花费的费用情况。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提交的资料包括: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如果遇上工伤粉碎性骨折的情况,先做一个工伤鉴定,工伤认定以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是十级,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是九级。具体情况,最终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算工伤,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依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满足“本人负非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
1、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劳动仲裁程序。与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3、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4、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未办理入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算工伤: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是不是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后才能确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级别为一级到十级。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