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条例的内容如下: 《工伤认定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伤认定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认定条例》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等等。
工伤认定时间期限不是2个月,工伤认定时间是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
赔偿项目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医疗费。 4.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交通费。 6.残疾赔偿金。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有下列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 3.通费、食宿费。交通费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6.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鉴定做了下一步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所谓的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伤残的,可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4、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6、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
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一定非要证人,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结果并不会受影响。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7
轻微工伤鉴定标准是:1. 四肢损伤:(1)手、足骨骨折。(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