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工受伤: (一)《工伤认定书》;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三)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四)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五)其它材料。 二、职工因工死亡: (一)《工伤认定书》; (二)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 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等6种情形。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医疗费报销和停工留薪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工伤认定通常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鉴定的时间,具体进行工伤鉴定的时间应依据工伤职工的治疗康复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依据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
工伤认定不真实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认定结果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工伤一般伤害待遇补偿有: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辅助器具费用。 4、停工留薪期工资。 5、护理费,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