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的待遇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徐州工伤鉴定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2、工伤认定管辖。 3、认定申请时限。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5、受理或不予受理。 6、证据的调查核实。 7、工伤认定决定。 8、送达与抄送。 9、复议或诉讼。 10、资料存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
工伤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赔偿一般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用单位和借调单位也可以经过协商一起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
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由用人单位缴纳。 【法律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六十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一、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三、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市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市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纠纷是可以和解的,工伤赔偿纠纷可以由双方私下签订相关的和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