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痊愈或者死亡、失踪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 因此,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
工伤仲裁时效是一年。就工伤赔偿和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工伤争议产生时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青海职工因工伤死亡,可获得下列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工伤职工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向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缴纳医疗费的单据等资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私了赔偿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是无效的: 一、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 三、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商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害是算工伤的。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先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行为。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即可算是工伤。
工伤纠纷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果不是工伤,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承揽关系是属于一种合同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形成承揽关系后,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的,不会构成工伤。工伤是指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等的情形。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