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工程转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签订的转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工程转包合同一律无效。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工程转包合同整体无效时,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条款)或结算清理条款可能独立有效,但涉及转包行为本身的条款(如工程转包义务)因违法而无效。具体需结合条款性质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一、合同整体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工程转包合同若违反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例如: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 肢解后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主体结构施工非承包人完成等。 无效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原则上无需继续履行,但需处理已施工部分的后续责任(如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 二、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分析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以下条款可能单独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法院)的效力。 例外:若争议条款本身违法(如约定排除法定管辖),则无效。 结算清理条款 若合同已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793条,依据合同条款处理折价补偿或赔偿责任。 独立存在的技术性条款 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非核心义务条款,若与转包行为无直接关联,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绝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转包义务条款 要求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等条款,因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责任规避条款 如约定“转包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因排除承包人法定义务而无效。 涉及资质挂靠或再转包的条款 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再转包的条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