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有的,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
一次就算违法。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 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允许由总承包合法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但不可以由建设方肢解独立发包。 桩基工程需要以下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 (3)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4)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复检报告。 (5)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6)桩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及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单及施工记录。 (7)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8)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9)基
不能。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基础工程不可以单独分包。建设单位将基础工程单独分包的属于肢解发包。而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所以建设单位将基础工程单独分包是违法的行为,以此签订的分包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 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 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 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
施工工程没签合同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说明已经违约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结清工程款; 2、如果协商不一致或者协商一致后对方没有按照协商的条款支付工程款的,经过催告后仍然没有支付的意思的,那么可以请律师书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同时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付工程款。 3、如果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