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获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被保险人则根据险种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是建筑所有权人;对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对于职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身。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发包人具体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构成反诉还是抗辩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有三种情况: 1、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适用抗辩; 2、与前一种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减少工程款数额不是抗辩事由,系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必须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一并审理; 3、对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或者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其修复费用应从给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就可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的法律问题: 1、未将通过招标投标方法获得的合理低价固定到合同中去,导致合理低价的丧失。 2、签订黑白合同。 3、签订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的预期无法达到。 4、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中缺乏主要条款、约定模糊、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未能提现关联性、整体性、逻辑性,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5、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缺乏对“不作为默示条款”的处理
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如下: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方法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定解除的情形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分项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根据所含检验批验收单核定;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总监主持。验收的标准是(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根据所含检验批验收单核定;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