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铬牌、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工艺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及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测试报告及文件记录,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有认可证明。 二、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钢结构件的连接固定不得采用熔焊(电气
工地水电工程承包合同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 2、然后写明工程地点、承包期限及承包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 3、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通信工程质量改进措施有: 1、加强设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专业设计服务水平。 2、加强工程现场勘察质量管理。 3、提前前瞻合理规划布局,把握主要控制点。 4、加强设计图纸审查,控制工程设计质量和造价。 【法律依据】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实践中虽
水电工程承包合同模包括以下内容:发包方、承包方、工程概况、关于材料供给的约定、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关于安全生产各防火的现场治理的约定、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纠纷处理、全同的变更和解除、达成合意的其它约定、附则。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道路工程质保期新规定是: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工程造价纠纷怎样处理: 1、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 2、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 3、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仲裁或者诉讼。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