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姓名权的表现方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下列行为属于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 1.干涉父母再婚行为。 2.干涉父母复婚行为。 3.干涉或强迫父母离婚的行为。 4.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强父母缔结婚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立案审查。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3.案件审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三、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四、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3.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的宪法、法制的统一、正确地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父母干涉儿女婚姻的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离婚后一方是无权干涉另一方正常生活的,所以可以报警处理。或是通过录音录像取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