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辞退员工的,不需要补充年终奖。 2、公司辞退员工,是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过错,还需进行补偿,但年终奖属于公司的一种福利,被辞退的员工一般是不能享受的。
若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表明,年终奖金发放之前结束与公司雇佣关系的员工将无法享受此项当季待遇,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由劳动者自身的单独过失或者自由选择离职所引发,而且劳动者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年度的工作任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年终奖金纳税方式的规定,对于个人能够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要在获取该项报酬的同时个人当月的工资和薪资所得高于(或者相当于)2000元这一额度规定,就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应当缴纳的税额=个人实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此情况下,对于个人当月的工资和薪资收入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该单独进行精确计算。
年终奖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符合领取条件的,辞职时会与工资一起发放。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十三薪: 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一般情况下,十三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12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 还有个别公司,以12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12个月时,发放十三薪。 2、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 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
单位不是必须发年终奖。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 年终奖金是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形中,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1)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 (2)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的; (3)用人单位已经对员工作出向其发放年终奖的承诺或决定的。
是否能享受年终奖,需要看公司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有没有相关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伤停工期间是享有除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年前辞职,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可以发年终奖。年终奖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法律未作规定。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般将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别福利,不属于员工的固定工资,并约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公司当年度的年终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应当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迟发工资是违法的,其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但是年终奖迟发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自己的规章制度,因此年终奖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经济效益发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又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性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时间和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