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是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划拔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没有具体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年到期了,需要办理续期才能卖。虽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但是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还没毁坏,就归产权人;而土地只是使用权,到期后需要续期。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商住楼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所谓商住楼是指商业和住宅兼而有之的建筑,商住楼是在其中的住宅部分,而不是在商业部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耕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到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没有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工作超过12年补偿年限为十二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担保人的担保年限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