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奖励假是强制的,产假奖励假是法律法规给予怀孕女职工的体恤假,必须给,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3、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产假奖励假是法律法规给予怀孕女职工的体恤假,是一定要给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奖励假是强制的,产假奖励假是法律法规给予怀孕女职工的体恤假,必须给,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3、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广东省村民小组长选举的具体办法为: 1.村民小组长由本小组村民直接提名,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2.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2/3或者户代表的2/3,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村民过半数的同意,始得当选。 3.有设立党支部的村民小组应当遵法定程序将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小组长,村“两委”班子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另外,村民小组长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村民小组长的免职程序参照任职程序进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换届当选或届中补选的,任职时间统一截至下一届村民小组长推选日。
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3、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追讨自己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征用土地应遵循的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地块原有实际用途来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明确提出的征地补偿标准,其基础是保证被征地居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不受到任何损害,把这视为最为根本的准则,在此基础上,向被征收方给予尽可能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此外,新版的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构成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新增了两项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便是社会保障费用以及针对村民住房的补偿费用。
以下是针对广东省企业职工退休之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的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需理解并明确: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而言: 1.基础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是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待遇。 在退休时所领取到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是以本地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成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作为计发的基数,并且按此数值为依据,逐年累加每个缴费满一年的额度,即假设其比例为1%。 基础养老金可以由以下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退休当时境域内的统筹区域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己成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该系数)×缴费年限×该系数的简略
广东取保候审花的钱的数额不固定,一般以一千元为起点,具体数额要在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后予以确定。
诈骗罪的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