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有一家废标是不可以继续评标的,应当重新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标书中漏了一个签字算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在于: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所以,标书中漏了一个签字是属于废标的。
中标后不能废标。根据法律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废标的,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在中标后废标的,中标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此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中标通知一经发出,倘若招标方企图改变已做出的中标决定或中标者主动放弃所负责的中标项目,他们皆需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废标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的。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1、中标后甲方不能单方面废标,单方面不履行合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2、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主张赔偿,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废标的六种情形: 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 标底泄露的; 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第一名废标第二名可以中标。第一中标人废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向对方的赔偿额还应当包括对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中标后不能单方面废标,单方面不履行合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2、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主张赔偿,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