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能涉嫌虐待罪。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告诉,判决强制执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抚养子女,如果情节恶劣,且子女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会被定罪判刑,这种情形会构成遗弃罪,应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