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