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没证据不能批捕,刑事审判中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事实,就不可以认定其强奸罪成立。只有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案判缓刑受害人上诉: 1、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 2、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有受害方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具体怎样判刑要根据案情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1、强奸罪要判刑多少年,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3、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关于强奸案件的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案件报案时要注意除了要有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意愿的。 如果身上有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不是自愿的。 另外,想一想在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当中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西。 具体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 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强奸案中,证据确凿,但是检察院受贿不批捕的,受害人可以到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到纪律部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可继续对案件进行侦办,落实案情和证据后可重新申请批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错误的,可要求检察院说明并进行重新审查,也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 1、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如果有多次强奸同一人或者强奸多人的情况,都会在基准刑期基础上增加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点,如果有轮奸妇女,幼女,公共场合强奸的,对妇女造成身体或者精神伤害的,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分子因为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刑的可以减刑,只要其符合减刑的条件。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只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犯罪分子在改造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减刑。 2、本罪的构成要件:若对象是幼女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