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最高会判处死刑,一般起点刑期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
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1、自愿的话不算犯罪。不是自愿的话则构成强奸。14岁以下不管自愿不自愿都属强奸罪,14岁以上自愿就不构成犯罪,反之就是犯罪。 2、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存在加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
1、特殊主体。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3、自首。
关于强奸行为所导致的精神创伤以及相应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 但是,遭受侵害的受害者有权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申请。 在确认此类赔偿数额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它类似于“精神抚慰原则”,即优先采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来解决精神伤害问题。 在无法用这种方式提供足够保护且无法有效惩戒侵权方的前提下,才会采取加倍补偿的做法,来安抚受害者情绪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这种原则有时被称作公平原则或公平合理原则。
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从字面上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结婚后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对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在婚内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女方过性生活的,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证据不充分这样处理:强奸罪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强奸罪的量刑: 1、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判罚有三种情形: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