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大额财产。那女双方订婚后同居,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共同生活,一方悔婚是否要返还彩礼。这一问题参考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的开支情况,以及女方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这一原则范围内对上面所说的法条进行运用。如,女方在同居期间有怀孕、流产等情况,则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离婚了彩礼要返还吗?离婚了,彩礼的返还,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若当事人存在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禁止接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假借婚姻之名索要财物,并不是说不允许要彩礼,可以要也可以不要,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要不要彩礼要多少彩礼,都是你情我愿的事。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要回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一年没有共同生活过可以要回来,如果共同生活过则要不回来。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虽然是婚后取得,但由于彩礼本身含有赠与性质,即有协议,彩礼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即使彩礼的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使离婚也不可以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