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彩礼返还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是女方提出的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有以下四种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
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话,要求退还彩礼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
可以被认定为彩礼的财产有: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 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 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给付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彩礼纠纷处理应该遵循的原则是: 1、要依所给付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而区别对待; 2、适用过错原则; 3、维护子女的利益; 4、对同居关系引起的彩礼纠纷应慎重审查; 5、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前提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
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