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权力滥用的问题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137条的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情形是因不可抗力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人被控制等。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
代理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 2、从事商旅行业者优先,有销售渠道者优先; 3、能诚信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者优先; 4、有经营场地者优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的确定: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即使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仍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或者虽然不适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
民法总则的含义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1、立法的含义; 2、学术含义; 3、实践含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紧急避险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总则内容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
隐藏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总则》第146条照搬于《德国民法典》第117条。四审稿中存在的但书规定最终被删除,或以为不应提供一般保护,或以为应于分编作具体规定。该制度虽可能与表见代理、善意取得产生竞合,但仍有广泛的适用余地。就对抗范围及效力,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积淀了丰富的学术资料。《民法总则》施行后,对于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下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