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保护他人条例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
民法总则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的主体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立法目的不同。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112条对自然人的身份权做了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所谓身份权,是由于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身份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理解为一种义务,当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个体没有经济能力时,自己是需要承担抚养、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侵犯亲属权的后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