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使受害人不能正常工作或者不履行合同,使对方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获取报酬等情况,都需要给误工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误工费的概念,具体说来就是受害人从受到伤害到痊愈这一段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包括了工资、资金、津贴、报酬等。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无犯罪证明”也称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开出的用于证明居民“无犯罪事实”的一个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也逐步成为国人必备的证明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无犯罪记录证明”多用于国人外出上学、求职、出境,以及部分企业招工时用,该证明是对“无违法行为”的一种证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只有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违法等犯罪的行为。
严不严重不能一概而论。 八十二条刑事拘留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即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刑事拘留的评判标准主要看本案造成的影响、严重的程度以及其他的量刑情节。
留置权行使后,有两种结果。 (1)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留置权。 (2)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则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 除此之外,留置权人是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的,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经侦约谈不一定是已经立案了。 经侦大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其传唤方式和公安机关的传唤方式相同。 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到的,可以进行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经侦大队传唤做笔录是很正常的流程,做笔录只是初步了解调查情况而已。
取保候审金一般是能退的。如果公安局不退,可以投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12309”是高检院申请并获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使用的举报电话,可以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12309的举报内容主要包括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三类,具体内容如下: (1)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 (2)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 (3)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如果没有与后爸建立抚养关系,就不存在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有下列22种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21)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