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具体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的规定,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如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等的表现。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驾照分一次扣12分的情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
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 ⑴入户抢劫; 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⑺持枪抢劫的; 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
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法律
投案自首是法定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