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2、虐待行为的次数;3、虐待的手段;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的时间和地点。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3、犯罪的动机。4、犯罪的结果和后果。5、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6、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7、犯罪后的态度。8、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有: 1.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一件事情的态势变化和前后的经过在社会上或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大、程度深、范围广。但是如何就算情节严重,一件事情的影响区域、程度、范围又是怎样的标准来界定,这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标准,造成了很多法律条款的人为可操作性很大。 具体来说,情节严重的法律界定在不同罪名中界定又是不一样的,以盗窃罪为例,情节严重的法律界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损失的;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 1、犯罪的手段,犯罪手段恶劣的,量刑越重;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故意伤害罪的减轻量刑情节有: 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 2、被害人有过错的。 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自首情节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 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 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由我国的法律条文可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