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只要约定的事项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就有效。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婆的房产,儿媳妇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房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房产继承公证的分类; 2、房产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3、办理公证手续的时间。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
离婚时私有房产的分割,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2)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
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婚后二手房房产可以加名。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私生子享有房产继承权,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且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房产继承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二、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离婚时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算夫妻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