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房屋居间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房屋居间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
房屋居间合同其实就是买房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居间合同在配偶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是否有效,需要区别对待: 1.如果买房是善意取得的,可以视为有效;或者说,合同只要其妻子不否认,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来确认: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就是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居间合同需要中介公司公章,这代表中介公司对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行为,同时还要特定行为人的签字才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合同法》关于房屋居间合同条款的规定是: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来确认: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就是合同无效的情形。
处理房屋居间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有: 1、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2、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3、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有时效,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时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应该载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