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有争议的不可以抵押。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其中包括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出租。 无产权证的房子能出租。我国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规定并没有限制要求出租房屋一定要有产权证,因此,只要是合法建筑、符合安全和防灾建设标准的,就可以进行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受到限制,但是出租没有受到限制。
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只有居住权的房子不能继承,居住权不能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房产买卖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撤销: (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 (3)因受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理,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的启用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未交房的房子,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购买的商品房无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如果房屋长期闲置,可以协商物业管理公司或根据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打折收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