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必须交,不交是不可以办理出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购房者要区分清楚情况以便进行处理。如果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诉,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其提供维修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同时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出卖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办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不能转租的情形: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由于拖欠租金导致房屋不得转租。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未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转租,转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并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预租的商品房。 (四)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此时承租人擅自
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⑶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 ⑷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⑸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⑹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
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认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房屋质量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出现下列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5.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
房屋最长租赁二十年,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