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岗分局于2022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故意殴打他人,虽没有造成太大伤害,也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打架本身不对,未造成伤害也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受害者要求司法鉴定的还应该承担鉴定费用,一但构成轻微伤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打架受伤的赔偿费用如下: (1)打架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打架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九十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九十日后进行鉴定。
1、起诉状。2、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1、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言语激怒对方造成打架行为的,一般是由打人者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动手的,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当事人都是需要承担的。拘留是对打架者的行政处罚,而赔偿医药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两者可以同时执行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打架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关键在于造成伤害的情况。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就不再是自诉案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后果,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在打架中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双方中有一方决定停止殴打,但是另一方又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此时就是属于单方的不法侵害,另一方是可以做正当防卫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中有一方是属于弱方,但该有武器的强方将被视为主要责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