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线上办结一起跨省涉仲裁案件,帮助申请执行人及时收回买卖合同款项,保障企业按时发放了工资,促进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