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实际的司法执行机关则为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 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即不收监执行,放在社会监督改造。刑法还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限是可以高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的。总之,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1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
刑诉法拘役执行的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3、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
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 2.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 3.各地法院采取的罚金刑的强制执行方式各不相同。 4.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 5.罚金刑裁判和执行不分。 6.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或免除执行数额的随意性现象突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
根据银行规定的放贷条件来看,并没有规定罪犯是不能够贷款的,因而只要满足了贷款条件,那就是在缓刑考验期间那也是可以申请贷款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
管制的执行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间有以下规定:《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
执行程序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